路远心不远 爱心重建温暖港湾
同时,按照分类治理的理念,把市场经济类型化,以此作为规范依据,建立规范程度不同的市场领域。
为此,域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比较早地规定了家事调查员制度。不仅如此,由于家事调查员需要进行调查,这就需要与人进行沟通交往,因此,家事调查员还需要有沟通交往能力。
我国台湾地区的所谓家事事件法上也存在家事调查和家事调查报告制度,家事调查报告被认为是帮助法官厘清事实、作为法官形成裁判心证的参考文件。家事调解委员会的法官可依据调解委员会决议,为调整案件关系人的家庭环境以及其他环境而认为必要时,可采取使家事法院调查官联络社会福利机构及其他措施。家事报告对案件中的问题提供了独立的评估,可以帮助审理案件的法官对孩子的安排作出决定。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受理民事案件范围的通知》,对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作了部分调整。第二,家事调查员可以由社会上的成员担任。
培训结束成为家事法院调查官后,还要接受职场的指导和训练,进行各种各样的充实的进修活动。随着法官员额制改革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在司法辅助人员中设立家事调查员。不仅如此,在实际的法律调整过程中,有的调整目的实现了预期的效果,而有的调整目的则由于彼此之间的相互冲突和干扰,并未达到预期的成效。
但是很明显,在第二和第三种情况下,政治权力会给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的损害,并造成大量人力和物力的浪费。而衡量什么算自然法和什么不算自然法的尺度,则是法本身的最抽象的表现,即公平。[2]254法的现象的运动过程,决不是大量偶然事件的简单堆积,而是有着自己内在的运动规律,并且受到一定的客观规律的支配。产生了职业法学家的新分工一旦成为必要,就又开辟了一个新的独立领域,这个领域虽然一般地依赖于生产和贸易,但是它仍然具有对这两个领域起反作用的特殊能力。
不仅如此,甚至出现侵占和粗暴地毁灭经济资源的情况。[4]40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
经济发展总是毫无例外地和无情地为自己开辟道路。但是,关于水利建设,在东方,由于文明程度太低,幅员太大,不能产生自愿的联合,因而需要中央集权的政府进行干预。这些偶然性本身自然纳入总的发展过程中,并且为其他偶然性所补偿。这时候,社会政治革命的时代便不可避免地到来。
法的现象世界的必然性与偶然性之间的矛盾,确证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本体论的真理意义,展示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本体论的丰富内容。无论马克思或我都从来没有肯定过比这更多的东西。如果有人在这里加以歪曲,说经济因素是唯一决定性的因素,那么他就是把这个命题变成毫无内容的、抽象的、荒诞无稽的空话。每当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创造出新的交往形式,例如保险公司等等的时候,法便不得不承认它们是获得财产的新方式。
这种技术,照我们的观点看来,也决定着产品的交换方式以及分配方式,从而在氏族社会解体后也决定着阶级的划分,决定着统治关系和奴役关系,决定着国家、政治、法等等。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的。
因为任何一个人的愿望都会受到任何另一个人的妨碍,而最后出现的结果就是谁都没有希望过的事物。[2]187法的现象的物质外壳,使之往往具有暴力的性质。
社会创立一个机关来保护自己的共同利益,免遭内部和外部的侵犯。[]260-261其实,法的现象历史运动的最深厚的根据,只有从一定社会经济生活条件中才能找寻。当国家权力遵循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律,进而以其政治的、法律的、社会的等等诸种方式作用于经济活动的过程,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经济发展就会加快推进,因而国家权力对于经济发展的反作用具有正向的性质。恩格斯法哲学本体论思想内容丰厚,阐述透彻,见解精辟,极大地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理论宝库,是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本体论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打开法的现象世界内在奥秘的科学钥匙。但是二者都对经济起着很大的反作用,因为二者都影响财产的分配。[2]610因此,经济发展与国家权力之间交互作用的种种复杂情形充分表明,国家权力在一定条件下能够对经济发展进程产生性质各异的反作用,从而表现出国家权力的相对独立性。
由此出发,恩格斯进一步分析了法权关系的基本特点、相对独立性及其与社会经济基础之间的功能关系。巴尔特将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歪曲成狭隘的经济决定论,却说马克思自相矛盾。
恩格斯指出:历史是这样创造的:最终的结果总是从许多单个的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的,而其中每一个意志,又是由于许多特殊的生活条件,才成为它所成的那样。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
[4]72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本体论就在于从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出发来考察一定社会法的现象,并且把一定的交往形式即各个不同阶段上的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法律上层建筑的基础,从市民社会出发来阐明国家生活和法的现象,进而在这个基础上追溯国家与法的现象产生与发展的过程。显然,在恩格斯看来,法的现象的运动发展过程,乃是必然性与偶然性的有机统一。
进入专题: 恩格斯 法哲学 本体论 。普鲁士邦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近代资产阶级的改良愿望,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从法学观点看来也是不好的。政治、法律、哲学、神学等等历史方面的意识形态家,在每一科学领域中都有一定的材料,这些材料是从以前的各代人的思维中独立形成的,并且在这些世代相继的人们的头脑中经过了自己的独立的发展道路。这样,历史事件似乎总的说来同样是由偶然性支配着的。
尽管如此,也很难证明:例如在英国立遗嘱的绝对自由,在法国对这种自由的严格限制,在一切细节上都只是出于经济的原因。在马克思、恩格斯所生活的年代,一些人试图歪曲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本体论的基本原理,将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本体论关于法的现象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基本观点说成是狭隘的单向的经济决定论或经济唯物主义,以此制造思想上的混乱,诋毁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真理性意义。
即使在斗争参加者那里情况不完全是这样,但是在历史统纂学家那里差不多总是这样的。其实,恰恰相反,暴力本身的本原的东西乃是经济力量,是支配大工业这一经济手段。
作为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创始人之一,恩格斯无疑对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形成与发展作出了独特的重大理论贡献。因之,在法的原则表现或反映一定社会经济关系的法权要求问题上,往往会出现如下的复杂情形,即私法本质上只是确认单个人之间的现存的、在一定情况下是正常的经济关系。
国家权力的这种选择性的反作用情形,或许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经济的发展。法学在其进一步发展中把各民族和各时代的法的体系互相加以比较,不是把它们视为相应经济关系的反映,而是把它们视为自身包含自我根据的体系。由此,恩格斯进一步阐述了法权意识形态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动的反作用的基本原理。[2]604在这里,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本体论的辩证法的巨大逻辑力量。
[2]250这一重要论断旨在强调不能把事物当成一成不变的东西去研究,而是注重考察事物的运动变化的过程,揭示各个领域内的过程之间的现实的内在联系,从而发现起支配作用的事物的客观规律。[2]610-611这就是说,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以及社会分工的发展,形成了职业法学家的新分工,由此而开辟了能够对社会经济生活具有反作用的特殊能力的一个新的独立领域——尽管这个领域要依赖于社会经济生活。
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恩格斯在揭示国家与法权现象历史起源的一般规律时,深刻阐述了法权现象的必然性与偶然性之间的辩证关系,指出:偶然性只是相互依存性的一极,它的另一极叫做必然性。其二,法的现象还要遵循法律发展自身的规律,必须克服法律体系的内在矛盾,消除不同社会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法律规范之间的自相抵触现象,藉以实现法律体系内部的和谐一致。
法典越是不把一个阶级的统治鲜明地、不加缓和地、不加歪曲地表现出来(否则就违反了‘法的概念),这种现象就越常见。这种用人工方法提高土壤肥沃程度的设施归中央政府管理,中央政府如果忽略灌溉或排水,这种设施立刻就会废置。